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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代表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因此,提单转让又分为两种,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