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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以及申请集中申报方式的企业,必须符合海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才能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具体范围与要求如下:
一、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保税货物。
二、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
(1)涉嫌走私、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2)曾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3)失信企业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三、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
(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押保的。
(2)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3)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4)海关信用管理调整为失信企业的。
(5)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
四、关于备案的管理要求
(1)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3)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4)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5)备案有效期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限核定。在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五、关于备案变更、延期和终止的规定
(1)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2)备案有效期届满,仍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日之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3)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之前未申请延期的,有效期届满之后,海关将终止其备案表的效力。
六、集中申报的时间
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收发货人在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